(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 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 策。
(二)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评价的县级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 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县各类自然 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 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 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 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 资源资产统计制度, 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 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拟订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 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 合理配置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 依法 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 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县级标准并组织实施, 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 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 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 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区域协调和 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 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主体功 能区战略和制度,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 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 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 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 划、国家级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 护等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重要专项规划, 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利用保护的其他各类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承担县政 府交办的重要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全县城乡 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由县政府组织制定的近期建设规划的 具体工作。建立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时序、范围、内容等 引导和管控机制。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 条件、用地预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和有偿使用等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 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县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 征收征用管理。
(八) 负责自然资源文化的挖掘、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 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编制, 承担历史文 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与规划统筹工作。
(九) 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 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 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 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有关重大备选项目。
(十) 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 施耕地保护政策, 负责全县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 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 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 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 施全县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监督 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 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 组织编制全 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 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指 导开展全县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 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 作。
(十三) 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 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 督指导全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 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 监督管理全县地 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 全县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促进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 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县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 推进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 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 域有关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承担全县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督察工作。负 责自然资源权属调查、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空间规划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 伍承担, 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七)将原县规划局承担的行政职能的划入县规划自然资 源局。
(十八)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十九) 归口管理城口县林业局。
(二十)承担城口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 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 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 督实施, 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 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 用, 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实 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 充分发挥市 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 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 评估的便民高效。
( 一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财务审计科)。 负责机关政务 工作,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承担政务信息、外事、保密、安全、督查督办等工作。承 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起草全局性重要文稿。 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综合性政策调研。承担系统干部人事、机构 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承担系统人才规划编制, 组织实施教育 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新闻宣传工作, 承办新闻发布, 开展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规划和自然 资源系统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并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工作。拟订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 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规划和自然 资源领域科技成果管理、信息化管理。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审查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示范文本。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依法承担和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工作。拟订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等, 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工作。依法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系统信访事项 的受理、办理、复查和督办, 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矛盾纠纷排查 与调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项 目的稳定风险性评估工作。依法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 承担系统财务和资产 管理工作以及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负责部门预决 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管理有关基本建设及重 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化和监测工 作。拟订内部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相关审计工作, 督促和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 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科。 贯彻落实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 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 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 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 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 重大测绘项目。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测绘活动、 成果质量以及专业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 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 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开展地下管线普查、数据维护及管理。提供地理信 息应急保障, 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理信息数据管理、 运用工作。贯彻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 争议调处、成果应用制度、标准、规范。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调查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 管理基础平台, 管理登记资料。组织调处重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 权属争议。负责指导历史遗留问题办证工作。
(三)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自然资源保护修复科)。 承担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县级标准拟订等工作, 编制国土空 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乡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工作。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 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负责永久基本农 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 指导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 台。贯彻执行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制度, 组织 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承担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工作, 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 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贯彻执行上级耕 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 承担项目用地 预审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 管理及转用和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 承担土地征收、征用批后实施的监管工作, 组织调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重大争议。负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负责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监督管理。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政策并监督实施。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 组织实施全 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的审查(审批) 及价款征收。执行土地储备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 组织开 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 开展评价考核, 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四)规划编制科。 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政策和制 度, 承担全县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工作。承担 县域内区域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战略的协调、研究工作。组织 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的县级专项规划进行综合 协调和平衡。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综 合信息统计等工作。承担规划实施项目库建设及动态更新维护工 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城市提升计划相关工作。承担城市 设计有关工作。承担县规划委员会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指导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承担镇、乡城乡规划综合信息的统计工作。 负责监督乡镇、街道、村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指导乡镇、街 道近期建设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的 规划审批许可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规划编制与实施水平的 提高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有 关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名城文化的挖掘、研究、 保护和利用及其相关规划工作。
(五)规划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拟定交通、市政相关规 划, 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进行综合 平衡, 统筹项目需求和时序安排。负责全县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确认的规划管理, 承担重大 建筑工程项目的方案征集工作。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 条件函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区内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用地 规划条件函、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规划道路用地控制线和市政管线规划管 理控制线的管理工作。承担交通、市政、管线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老旧楼加装电梯审查。承担局系统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六)地质灾害防治科。 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 实施。严格执行全市地质灾害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 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 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 组织实施和监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 理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监督管理地质灾害 防治项目。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 等地质问题。承担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七)矿产资源管理科。编制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 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矿业权的 出让管理, 负责区县级审批权限采矿权的登记审批及市级审批采 矿权矿山的前期查询工作, 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 组织申报国家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勘查 项目。开展全县重要矿产品供需及开发利用统计分析, 组织调处 矿业权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 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监督指导全县探矿权、采矿审批登记。